【事實查核】日本防制酒駕20年成效幾何:這個國家真的沒有人敢再酒駕嗎?
by 風傳媒 李忠謙
發布時間 2017年11月17日 PM 8點56分
更新時間 2017年11月17日 PM 8點56分
資料來源:https://today.line.me/TW/pc/article/2pELxj?utm_source=lineshar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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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中「雅妃烘焙坊」的陳姓店長日前遭酒駕女子開車撞死,再次引發台灣社會對酒駕惡行的深惡痛絕。許多人質問政府,為何拿不出決心與對策防制酒駕?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的統計資料,去(105)年因為酒駕肇事的死亡人數為102人,這個數字與100年的439人相比已經減少了76%,但每一條被酒駕者奪走的無辜生命,背後都代表一個家庭的破碎。相信每個人還是想問:怎麼樣可以做得更好?
日本在平成14年(2002年)以前,每年都有超過1000件酒駕死亡事故,但平成21年(2009年)之後,酒駕死亡的件數便降到300件以下,近年更是只有200件左右。從平成11年的1257件減少為平成28年的213件,日本政府與社會又是怎麼做到的?日本警察廳在防制酒駕的頁面寫著:「酒駕是極惡的危險犯罪。」在統計酒駕死亡事故的圖表上,日本警方特別標示出兩件震撼日本社會的案件時間—平成11年造成2名幼兒死亡的東名高速公路酒駕事故,與平成18年造成3名幼兒死亡的福岡縣酒駕事故—這也是日本嚴肅對待酒駕惡行的重要轉捩點。
東京東名高速事故
平成11年(1999年)11月28日,當時49歲的井上保孝開車載著太太郁美(31歲)與兩名愛女—3歲的奏子、1歲的周子,途經東京都世田谷區的東名高速公路。當時因為準備經過收費站,井上保孝將車速減慢,不料卻被谷脇恵一駕駛的12噸卡車從後方衝撞,井上的車後隨即冒出猛烈火勢。駕駛座的井上郁美下車後先救出背部嚴重燒傷的丈夫,後座的一對寶貝女兒卻身陷火海。這殘忍的一幕被偶然經過的朝日新聞記者全程拍下,對日本社會造成極大震撼。
平成13年,日本刑法增設第208條之2「危險駕駛致死傷罪」,端出致傷10年以下有期徒刑、致死最高可判20年的重刑。平成14年,日本道路交通法也提高罰則,將酒後駕車的處罰對象放寬,連飲酒者以外的酒類提供者、車輛提供者、委託駕駛者、同車乘客通通要罰。在政府宣導與嚴刑重罰之下,日本的酒駕致死事故在平成15年終於首次降到千人以下(781人)。
福岡海之中道大橋事故
雖然如此,平成18年(2006年)又發生了另一起憾事。8月25日晚間10點50分左右,當時33歲的大上哲央,開車帶著妻子香織(29歲)與三名孩子(4歲、3歲、1歲),經過福岡博多灣的「海之中道大橋」。22歲男子的今林大與友人聚餐飲酒後,開車從後方高速追撞,導致前車撞斷橋樑護欄,掉進15公尺下的博多灣,後座的三名幼童隨車沉沒。逃出車輛的夫妻兩人4度潛水救子,雖然救出次男倫彬(3歲)與長女紗彬(1歲),但送醫後依舊宣告不治,3個小時後才被救出的長男紘彬(4歲)當然也回天乏術。
這雖然只是當年612件酒駕死亡事故的其中一件,但大上哲央在岸邊抱著自己被救起的子女、要他們「加油堅強活下去」的身影,檢察官在宣讀起訴要旨時,道出母親在一片漆黑的海底呼喚孩子「拜託你們,抓住媽媽的手」,出現在媒體與法庭上三名可愛孩子的遺照,加上肇事者第一時間試圖逃離現場,並且大量喝水企圖湮滅飲酒事實—這讓「海之中道大橋事故」成為平成年間上萬件酒駕死亡案件裡,最為撼動人心的一個,也讓日本社會的防制酒駕工作更加嚴密,引發了後續的三度修法。日本酒駕死亡事故在平成21年(2009年)後,便常態減少為300件以下。但日本警察廳也承認,酒駕至今在日本依舊無法禁絕。
日本酒駕怎麼罰?
日本目前對酒駕的行政處罰,只要無法正常駕駛便立刻吊銷駕照,3年不准重考;酒測值若在0.25mg/L以上,吊銷駕照2年不准重考;酒測值在0.15mg/L以上、未滿0.25mg/L,吊扣駕照3個月。如果是酒駕肇逃,則此後10年不准再考駕照。刑事處罰更為嚴重,無法正常駕駛的酒駕行為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或100萬日幣(約合新台幣26萬6千元)以下的罰金;酒測值在0.15mg/L以上者,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或50萬日幣(約合新台幣13萬3千元)以下的罰金。
日本除了對酒駕者施以重刑,連提供車輛給酒駕者的人,也比照酒駕者的刑度一樣重罰。也就是說,如果酒駕者無法正常駕駛,借車給他的人也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或100萬日幣以下的罰金。提供酒駕者酒類飲料的人,坐在酒駕者車輛上的人,則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或者50萬日幣以下的罰金(酒駕者無法正常駕駛時);2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或者30萬日幣以下的罰金(駕駛酒測值超過0.15mg/L時)。日本的居酒屋老闆絕對不賣酒給可能酒駕的客人,甚至先確認客人有無指定駕駛,就是這個緣故。
不過,日本人真的不酒駕了嗎?根據日本警察廳的官方統計資料,平成27年(2015年)共有565件酒醉駕駛、26099件呼氣超過0.15mg/L、提供車輛罪104起、提供酒類罪48起、同乘罪696起、酒駕死亡事故201起。雖然比起20年前改善許多,但一年2萬6千件的酒駕案件,距離「零酒駕」的終極目標仍須繼續努力。
那麼,台灣呢?
我國交通部長賀陳旦日前曾在立法院表示,「台灣取締酒駕已經是全球最嚴,在懲罰、取締、司法裁處速度都已達極限」。根據我國現行刑法第185條之3,酒駕者酒測值達到0.25mg/L或者不能安全駕駛者,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。致人於死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致重傷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我國的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第35條規定,汽車駕駛人,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、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,處新臺幣1.5萬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,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;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,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;致人重傷或死亡者 ,吊銷其駕駛執照,並不得再考領。
立法院今年4月初審通過加重酒駕違規罰則,酒駕罰鍰從現行最低1.5 萬元提高到 3 萬元,5年內累犯更要按前次罰鍰數額,每次加罰9萬(無上限)。拒絕酒測加倍重罰18萬,同樣加乘處罰累犯、每次加罰18萬元。至於有期徒刑的部分並未再加重刑度,對於酒駕者的酒類提供者、車輛提供者、同車乘客,也都沒有規定相關的刑事責任。